博客首页|TW首页| 同事录|业界社区


今天在公交车站收到了《北京市信访条例》的宣传资料,北京市信访条例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,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。


其中最引入注目的内容是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与书信、传真、电话并列的四大重点工具。


相关内容如下:

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,是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,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。


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;提出投诉请求的,应当提供真实姓名(名称)、住址、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、理由、明确的请求。


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、答复的,应当采用书信、传真、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。


全文见:北京市信访条例


上一篇: 辽宁人民是否应该为一个俱乐部回归辽宁买单?
下一篇:即使没有结算问题,联通WIMAX也是下一个联通网苑

评论

Good.Be the first to comment on this entry.

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