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在公交车站收到了《北京市信访条例》的宣传资料,北京市信访条例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,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。
其中最引入注目的内容是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与书信、传真、电话并列的四大重点工具。
相关内容如下: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,是指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、电话、走访等形式,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,提出建议、意见或者投诉请求,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。
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;提出投诉请求的,应当提供真实姓名(名称)、住址、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、理由、明确的请求。
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、答复的,应当采用书信、传真、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。
全文见:北京市信访条例
浏览数: 次 归类于: 未分类 — 付亮 @ 15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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